一、 住院管理1.需持本人《身份证》《入院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手续。如未携带《社会保障卡》,先按自费办理,三日内补办医保登记手续。2.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中毒、整容、镶牙等类患者住院费用均不得纳入医保报销。3.严禁冒名顶替虚假住院,严禁挂床住院。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处理。4.意外伤害参保患者属于无第三责任方外伤情形的,先按自费办理入院,住院期间患者或家属需履行意外伤害调查手续。5.如本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如使用男方职工生育险,需到属地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可按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在医院直接结算。6.在我院住院或门诊就医的参保人员,其病情因技术所限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需转至统筹区外医院进一步诊治的,方可办理转院。7.异地参保患者因外伤和生育住院治疗的,需自费住院,按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规定回到参保地报销住院费用。8.异地参保患者住院执行就医地医保报销目录、参保地的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医保类别人员类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在职职工800元85%退休人员90%城乡居民1000元60%三、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管理1.药品按《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执行,分为甲、乙类,甲类药品按报销比例正常报销;乙类药品需个人先支付10%,其余部分按报销比例正常报销。目录外的药品自费结算。2.诊疗项目<200元,全部费用按报销比例正常报销;200--2000元,自付10%,其余部分按报销比例正常报销;>2000元,自付20%,其余部分按报销比例正常报销。3.医用耗材采用按单价计算,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报销。单价0元--1000元,个人负担10%;单价1000--10000元,个人负担20%;单价10000--30000元,个人负担30%;单价30000--50000元,个人负担40%;单价50000以上,个人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