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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申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度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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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1日科技部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志刚                                                                                                  2023年5月26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  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  (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七条 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通过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开展伦理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按规定获取书面知情同意,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科技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开展。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  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以及境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查,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合法使用。  第十四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产生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等应当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  第十五条 科技部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开统一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与安全审查工作信息系统平台,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推进实时动态管理,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动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大数据建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放。  第十七条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科技部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加快办理。  对实施快速审批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科技部按照统一指挥、高效快速、科学审批的原则,加快组织开展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评审、审查等工作。快速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事项由科技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科技部制定并及时发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为申请人办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捷和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科技部定期对从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本机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  第三章 调查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受科技部委托,负责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后,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数据、信息及时汇总并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在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逐步建立我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工作,制定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第一节 采集、保藏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适用于拟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下列活动:  (一)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重要遗传家系是指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且该群体中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成员涉及三代或者三代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不在此列。首次发现的重要遗传家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申报。  (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在隔离或者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具有特殊体质特征或者在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类遗传资源。特定地区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划分依据。  (三)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大规模人群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队列研究、横断面研究、临床研究、体质学研究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不在此列,无需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活动。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是指将有合法来源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以教学为目的、在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  第二十九条 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情况;  (二)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  (三)人类遗传资源保藏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本单位用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变动情况;  (五)本单位负责保藏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科技部组织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的保藏活动进行抽查。  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应当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外方单位确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外方单位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  (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  (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  前款所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后即可由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备案后,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者认可组长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研究。  第三十五条 取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合作双方,应当在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共同向科技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研究目的、内容等事项变化情况;  (二)研究方案执行情况;  (三)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使用、处置情况;  (五)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使用等情况;  (六)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情况以及外方单位参与研究情况;  (七)研究成果产出、归属与权益分配情况;  (八)研究涉及的伦理审查情况。  第三节 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事先报告  第三十六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事项信息:  (一)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  (二)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  (三)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第三十七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  应当进行安全审查的情形包括:  (一)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二)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三)人数大于500例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  (四)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审查规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作出审查决定。  人类遗传资源出口过程中如相关物项涉及出口管制范围,须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技术评审和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并建立专家管理制度。  科技部按照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对应当进行安全审查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事项进行安全评估。技术评审意见、安全评估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安全审查决定的参考依据。  专家参与技术评审和安全审查一般采用网络方式,必要时可以采用会议、现场勘查等方式。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后,采集活动参与单位、采集目的、采集方案或者采集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五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后,保藏目的、保藏方案或者保藏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六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发生变更,研究方案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七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许可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当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不变,仅涉及总量累计不超过获批数量10%变更的;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合作单位以外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合作方法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的变化或者变更后内容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对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科技部应当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科技部应当予以变更。  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办理期限、决定、告知等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五十一条 申请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者备案登记材料。  第五十二条 申请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二)研究涉及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研究方案;  (四)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完成&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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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文件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制定了《办法》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具体包括哪些研究?《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开展以下研究活动:1)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2)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3)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4)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三、哪些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考虑是什么?《办法》规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考虑,机构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既是对机构研究管理能力的认定,也是机构应当履行的政策义务,为了有效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充分体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专业性要求,做了以上规定。四、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否需要伦理审查,如何开展伦理审查?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伦理审查。为实现对上述研究伦理审查的全面覆盖,《办法》规定,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机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并要求受委托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开展跟踪审查。鉴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开展临床研究,对风险控制的要求较高,《办法》同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不低于其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的要求。五、企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如何开展伦理审查?《办法》规定,企业和机构合作开展研究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企业独立开展研究的,可以委托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并通过跟踪审查实现延伸监管。六、《办法》对特定人群有没有特别规定?特定人群是伦理审查关注的重点。为强化保障特定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办法》在伦理审查的基本要求中明确提出了“特殊保护”的要求,规定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者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同时,《办法》规定: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在知情同意专章进一步规定,研究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同时,研究者还应该在研究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七、《办法》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如何适用?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明确法律责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对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于2016年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卫生计生委令11号)。11号令适用范围为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详细阐述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投入的持续加大和生物技术发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研究参与者权益,积极推进统一的伦理审查制度体系建设。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办法》,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相关研究提供统一的伦理审查制度遵循,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部门分工。《办法》和11号令的主要制度框架、伦理审查方式、知情同意等总体上是一致的,并结合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实际对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在一定期限内,机构的具体伦理审查实践,可以以《办法》作为指导;对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的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11号令为依据进行处理。我委将对《办法》和11号令并行的情况进行深入总结,并适时启动11号令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管。其他机构违反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八、对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哪些调整?《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坚持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坚持机构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二是坚持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两大支柱的制度;三是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坚持基本的伦理要求。与此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优化完善,为不同研究主体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出了统一的遵循。(一)扩大伦理审查适用范围,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拓展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研究纳入管理范围。扩展管理对象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明确伦理审查的监管职责。(二)建立委托审查机制,允许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一是建立委托审查机制,实现伦理审查全面覆盖。明确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机构可以书面委托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二是提出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管理要求,是进一步提高伦理审查效率的重要探索。三是企业开展研究,可以通过委托伦理审查实现伦理审查监管,并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三)优化伦理审查规范,细化知情同意程序。一是细化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过程的规定。二是根据生物医学研究进展和生命伦理学进展,将“受试者”拓展为“研究参与者”,强化对人的尊重,扩大保护范围。三是平衡规范和创新,设立“免除伦理审查”制度安排。四是对伦理审查的时限作了细化规定,以进一步提高效率。九、如何平衡好为科研人员减负与伦理审查之间的关系?哪些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考虑到基础研究活动大多不直接涉及人体试验,部分研究也并不直接涉及研究参与者的临床诊疗信息,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为提高审查效率,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负担,《办法》规定了“在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前提下”,部分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主要包括:1)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2)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3)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4)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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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经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2月18日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第四条  伦理审查工作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第六条  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资源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第七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独立顾问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第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或者选举产生,由机构任命。第十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伦理审查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和研究参与者的监督。第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伦理审查委员会应预先制定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一)人员组成名单和委员工作简历;(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信息。第十四条  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受委托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不低于其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第三章  伦理审查第十五条  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方式。第十六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审查所需材料,并在受理后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不得降低伦理审查的要求和质量。第十七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控制风险。研究的科学和社会利益不得超越对研究参与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考虑。研究风险受益比应当合理,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的风险最小化;(二)知情同意。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三)公平公正。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研究参与者,入选与排除标准具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公平合理分配研究受益、风险和负担;(四)免费和补偿、赔偿。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因参与研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受到研究相关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赔偿;(五)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切实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如实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得到许可,未经研究参与者授权不得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六)特殊保护。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者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第十八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研究者在申请初始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研究材料诚信承诺书;(二)伦理审查申请表;(三)研究人员信息、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以及研究经费来源说明;(四)研究方案、相关资料,包括文献综述、临床前研究和动物实验数据等资料;(五)知情同意书;(六)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七)科学性论证意见;(八)利益冲突申明;(九)招募广告及其发布形式;(十)研究成果的发布形式说明;(十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研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研究要求;(三)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具有社会价值,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研究方案的审查,还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践经验;(四)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五)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分、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六)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八)是否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无理由退出且不会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权利,告知退出研究后的影响、其他治疗方法等;(九)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者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十)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研究有关问题的咨询;(十一)对研究参与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十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十三)研究是否涉及社会敏感的伦理问题;(十四)研究结果是否发布,方式、时间是否恰当;(十五)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第二十条  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第二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研究的基本标准是:(一)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二)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研究方案科学;(四)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公平;(五)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六)知情同意规范、有效;(七)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够胜任;(八)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九)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四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前,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应当将该研究、伦理审查意见、机构审核意见等信息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分别如实、完整、准确上传,并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鼓励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在研究管理过程中实时上传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不断优化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第二十五条  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研究者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研究进展、严重不良事件,方案偏离、暂停、终止,研究完成等各类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研究内容;(三)是否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变化或者新信息;(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跟踪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在多个机构开展的研究可以建立伦理审查协作机制,确保各机构遵循一致性和及时性原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均应当组织伦理审查。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本机构参与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第二十八条  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第二十九条  学术期刊在刊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成果时,应当确认该研究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独立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一)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二)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三)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四)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变化、审查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审查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等情形的,应调整为会议审查。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以下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以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一)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二)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三)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四)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第四章  知情同意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开展研究前,应当获得研究参与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参与者不具备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能力时,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有录音录像等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研究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同时,研究者还应该在研究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第三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以研究参与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视频图像等进行表述。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三)研究可能给研究参与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的不适和风险;(四)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措施;(五)研究数据和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进行共享和二次利用,以及保密范围和措施;(六)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者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补偿或者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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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关于组织申报山西省卫健委2023年度科研课题的通知
各科室: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课题的通知》(晋卫办科教函〔202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组织开展本批次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类型及相关要求:1.一般项目:申报人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不超过57周岁;2.青年项目:申报人须是中级职称以上,同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学位申报者不超过40周岁,博士学位申报者不超过45周岁;3.人才专项:第一申报人必须是“四个一批”医学科技创新人才专项、“136”兴医工程优势专科骨干人才或援疆人员;4.实验室专项:优先倾斜支持“四个一批”医学科技重点实验室,第一申报人必须是全职(不含临床兼职人员)在单位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第一申报人必须是所在科室负责人。二、提交材料:1.《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申报书》(附件2);2.申报人职称证书复印件;3.获得各类科技奖项及发表相关论文复印件;4.《申报课题简介表》(附件3)。请各位拟申报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中午12:00前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申报书》、《申报课题简介表》电子版发送至科研科邮箱czhpkjk@163.com,科研科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另行通知纸质材料报送情况。三、限项说明:凡承担省科技厅科室、卫生健康委科研课题未结题或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参与课题申报。 附件1: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科研课题的通知.doc附件2: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课题申报书.docx附件3:申报课题简介表.docx 科研科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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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关于统一我院研究生发表论文时所署单位的通知
各位研究生导师:为了加强医院科研论文成果的管理,实现科研论文管理的科学、高效,即日起,要求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时,论文中标注的研究生的所署单位统一为“夫妻免费20分2023年入口”,英文名称为“Heping Hospital Affiliated to Changzhi Medical College”,否则不予报销版面费。请各位研究生导师知悉,并规范研究生论文发表时所署单位名称。  科研科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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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关于组织申报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由探索类)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各科室:根据山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由探索类)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开展我院本批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      (一)杰青项目:不超过42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博士学位,具有承担国家级以上科研项目及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须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在编人员,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项目资助强度为50万元/项,实施期为3年。      (二)优青项目:男性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不超过38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承担省级以上基础研究项目及参与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须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在编人员,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项目资助强度为20万元/项,实施期为3年。(三)面上项目: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万元/项,实施期为3年。(四)青年项目:男性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万元/项,实施期为3年。具体要求及限项规定详见山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由探索类)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链接:https://kjt.shanxi.gov.cn/xxgk/zfxxgkml/acs_11737/jcyjc/202209/t20220930_7202488.shtml)。二、申报方式、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一)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项目采取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填报请登录《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pt.kj15331.com:8443/stpmmp/)填报。项目申请人网上填报成功后,请将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正式版PDF文件(带水印),用A4纸双面打印、依顺序把正文和附件简装成一式两份、按要求签字后交科研科。(二)受理时间申报人基本信息和伦理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10月8日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7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0月24日说明:1.伦理材料均提交一式三份。2.人体伦理材料请至少提交《人体试验医学伦理审批表》、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主要研究者专业履历及研究团队情况。3.各位申报人的在职证明由科研科统一办理。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左慧慧  0355-3128042网络申报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351-7228612 13099052365  13099052356     联系人:王志文   附件1:申报人基本信息表.xlsx附件2:伦理材料.zip 科研科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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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通知
各科室:山西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山西省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链接地址:https://kjt.shanxi.gov.cn/xxgk/zfxxgkml/acs_11737/zhbgs/202209/t20220916_7118386.shtml),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现将我院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一)重点项目详见通知所列40条选题。注意:必须围绕给定选题进行申报,不得改动项目名称,不接受自拟题目申报。(二)一般项目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监督、科技绩效评估、科技伦理研究、科学家精神等创新环境与文化建设研究;国内外创新政策跟踪比较以及热点问题研究等领域中自由选题申报。注意:不得用重点项目列出的题目名称申报一般项目。二、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2.同一项目负责人本年度限报1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项目。3.有未结题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4.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年。三、申报方式请申请人于10月14日前登陆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pt.kj15331.com:8443/stpmmp)完成在线填报,10月18日前提交正式版纸质材料(双面打印一份)。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左慧慧;联系电话:0355-3128042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山西省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099052356    13099052365                                                         科研科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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